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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1 测量设备的购置与配置
测量设备由物资装备处、专业公司依据《物资装备系统管理标准》和《计量管理程序文件》的规定要求,组织实施购置和配置管理;当物资装备处或专业公司委托项目部时,项目部必须按照委托的要求进行购置。
5.2 测量设备的检定和校准
5.2.1 新购置的测量设备,应进行首次检定,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;不合格的测量设备,应按《不合格品控制管理程序》的规定要求进行评审和处置。
5.2.2 发放使用中的测量设备,应严格按照《计量管理程序文件》的规定,由专业公司、项目部负责控制和管理,并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;在进行符合性测量、过程参数测量及特殊过程测量时,不得使用未经检定/校准或超过检定/校准有效期的测量设备。
5.2.3 国家有强制性检定要求的测量设备,必须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管理。
5.2.4 测量设备的检定、校准,必须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,专业公司和项目部负责外来服务计量技术机构的检测能力评价;质量管理处负责外来服务计量技术机构检测能力评价的监督和指导。
5.3 测量设备的检定周期管理
测量设备的检定周期,应严格按照《测量设备分类及确认间隔管理程序》的规定要求实施管理,以确保监视和测量结果的有效性。